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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枣强县公安局通告!

    信息发布者:zjh13931821428
    2020-02-10 09:43:36    来源:枣强同城 今天   转载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妨害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违法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打击处理。

      一、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发布的决定或命令的;

      二、违反规定举办“红、白”事项、举办(承办)文体活动、组织棋牌活动或聚餐聚会造成人员聚集的;

      三、擅自开放非居民生活必需营业场所,或超市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定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的;

      四、出租房屋房东及房屋中介机构未及时将承租人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机关的,或私自收留、出租房屋给重点疫区来枣人员拒不报告的;

      五、拒不配合相关单位在火车站、汽车站、高速口等公共场所采取的就地检验、体温检测等防控措施的,或拒不听从各卡点、村委会、社区和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管理、聚众闹事的;

      六、违反疫情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的,或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七、来自或途径湖北的人员、感染或疑似感染的人员及密切接触者进入枣强,不按规定主动登记的,或在县、乡、村和社区、居委会等相关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报告、拒绝居家隔离、集中隔离的;

      八、明知已感染或疑似感染的,以及已知与感染、疑似感染者密切接触者,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传播传染病病源体的;

      九、阻碍县、乡、村和社区、居委会等相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疫情防控职务的(对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者,依法从重处罚);

      十、对医务人员故意伤害(侵害)造成人身安全风险的、采用暴力胁迫等方式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公然进行侮辱恐吓诽谤行为的、以及可能导致病毒传染感染的;

      十一、强拿硬要、故意损毁、私自占用医疗卫生机构财物的,在相关机构起哄闹事、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等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的,阻碍相关机构依法处置传染病患者尸体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携带具有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卫生机构的;

      十二、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恐怖、虚假信息,故意在微信群、QQ群等即时聊天工具或其他信息网络媒体上散布传播,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十三、虚构从疫情地区返乡或与病毒感染者有密切接触的;

      十四、扬言投放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

      十五、非法散布传播涉疫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的;

      十六、盗窃、诈骗、哄抢、损毁、破坏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器械的;

      十七、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的医疗废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环境污染的;

      十八、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制品的;

      十九、哄抬物价、牟取暴利造成市场秩序混乱的,生产、经营、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或利用广告对推销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二十、有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凡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查处;公职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通报纪委监察部门;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依法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同心协力,共同维护我县在疫情防控期间良好稳定的社会秩序,合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对于核查属实的将奖励人民币500元,举报电话:110或0318—8228268。

      特此通告。

    2020年2月9日

    来源:枣强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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